| 一、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公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
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下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下表为传统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分类表: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 无形财产权。
(2) 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 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 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 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 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 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现国际经济接轨;
(2) 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 有利于吸进国外先进技术;
(4) 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 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4.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公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5.WTO与知识产权
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首次纳入议题,形成建立后,这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后,Trips协议成为世贸组织内最重要的协议之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贸易的结合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6.如何取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取得著作国际保护的途径。
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2)取得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
工业产权不能自动产生,权利人必须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办理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关国家工业产以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才能依该国法律规定获得保护。
二. 专利权
1.专利权的分类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3.外观设计专利
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4.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另外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5.申请专利的步骤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6.专利保护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7.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情况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三.商标
1.商标的概念及功能
商标是人们通常说的牌子,它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一种标志。
一个商标如果企业或个人不想让其他人用,就必须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注册一旦批准注册人就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不经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这个商标一样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是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商誉、产品和服务质量息息相关,它是企业的智力成果,因为这样的商标是经过企业几代人精心培育的结果,在市场上享有一定信誉,有过硬的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商标还将会进一步升值。一件知名度高的商标,它的价值远比一些厂房、汽车等有形资产价值更高。
2.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要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6)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11) 缺乏显著特征的。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侵犯商标的行为
侵犯商标的行为包括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中冒充注册商标包括: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商标被侵权后的维权
工商部门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 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 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商标;
(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工商机关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除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外,还可处以罚款。当您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您既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著作权
1.著作权的含义
著作权(又称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具有专有性、时效性和地域性的特征,权利人有权将权利客体作为交易标的进行转让,有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损害赔偿。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均可享受著作权。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 公民创作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2)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之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3)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4.著作权的归属确定方法
(1) 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3)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4)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5)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9)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0)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5.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6.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管辖,是指权力所涉及的范围。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明确该诉讼应当由哪一地区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管辖分: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这一规定又突出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著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适用地域管辖。即“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法院会受理的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属纠纷案件;
(2)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
(3)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纠纷案件;
(4)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
(5)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6) 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7)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诉前应注意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
(1)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3)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4)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9.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诉讼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间规定,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法律规定,又不符合时效中断条件的,诉讼请求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
对于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一节也未作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梳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即,权利人仍能得到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的赔偿,超过两年的,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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